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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费定向师范生(中职阶段)违纪处理条例

时间:2021-03-11 22:42:29  浏览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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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费定向师范生(中职阶段)违纪处理

条例

为加强管理,维护学校公费定向师范生(中职阶段)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建设文明和谐的学习、生活环境,促进员工健康成长,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,根据《pg电子平台官网入口员工管理规定》和《pg电子平台官网入口员工违纪处理条例》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 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公费定向师范生(中职阶段),本条例所称的员工是指具有pg电子平台官网入口学籍的公费定向师范生(中职阶段)。

第二条  本条例所称违纪指违反法律、法规以及pg电子平台官网入口公费定向师范生(中职阶段)相关规定的行为。

第三条  违纪处分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。给予员工的纪律处分与员工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。

第四条  对员工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恰当。

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

第五条  纪律处分的种类:

(一)警告;

(二)严重警告;

(三)记过;

(四)留校察看;

(五)开除学籍。员工违反校纪校规,情节轻微,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,视其情况可采取口头批评、通报批评、责令检讨、赔偿经济损失等方式予以处理。

第六条  员工违法犯罪的,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:

(一)违法事实清楚,情节轻微、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二)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处罚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三)被行政拘留的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四)构成犯罪不被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五)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六)被刑事处罚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七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从轻、减轻处分:

(一)违纪后,主动承认错误、有悔改表现的;

(二)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;

(三)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。

(四)受胁迫或诱骗者;

(五)其他根据违纪情节、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。

第八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、加重处分:

(一)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,拒不承认,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者;

(二)对检举人、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;

(三)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,造成调查困难者;

(四)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,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;

(五)在校期间曾受处分,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;

(六)有两种以上(含两种)违纪行为者;

(七)群体性违纪行为组织、策划者;

(八)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,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;

(九)因违纪行为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;

(十)涉外活动违纪者;

(十一)其他根据违纪情节、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。

第九条  受处分者处分期以及处分期内影响如下:

(一)处分期:

1.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期是6个月;

2.记过处分的处分期是12个月;

3.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即处分期。

(二)处分期内的影响:

1.取消其处分期内参加学校和学院各种奖励、荣誉称号、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;

2.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处分期内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;

3.违纪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,附加经济赔偿。

4.其它方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十条  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员工,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显著进步表现者,可按期终止;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纪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一条  解除留校察看,由本人提出申请,班级和学院鉴定,学校按程序审批。

第三章 分则

第十二条 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、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违反四项基本原则,危害国家安全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二)泄露国家秘密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三)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四)组织、参与、煽动罢课、罢餐、聚众闹事,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五)参与传销、封建迷信者,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组织、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
(六)书写张贴非法标语、图案、大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(七)打架斗殴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寻衅滋事的,除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外,分给予下列处分:

1.未致伤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2.致轻微伤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3.致轻伤的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4.致重伤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5.教唆或者故意提供器械,造成后果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6.持械,多次殴打、伤害或者致两人及以上伤害的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
(八)侮辱、诽谤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(九)窥探、散布他人隐私,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(十)聚众喧哗哄闹、故意敲打摔砸物品或者擅自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等干扰正常办公、学习、生活秩序,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(十一)其他危害国家安全、社会安定的,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第十三条  利用网络违纪的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利用网络、手机等媒介侮辱诽谤他人,编造、传播虚假、有害信息,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(二)窃取、故意泄露、传播涉密信息或他人隐私,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(三)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,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(四)故意下载、传播非法内容,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(五)其他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,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,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十四条  偷盗、敲诈、骗取、非法占有国家、集体、他人财物的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(二)作案价值高于100元而在300元以下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(三)作案价值高于300元而低于1000元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(四)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五)作案两次以上,累计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六)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认定为撬窃者,虽未窃得财物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第十五条  有下列违反公民道德准则的情况者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凡从事有偿陪侍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二)卖淫、嫖娼者,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或嫖娼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六条  未经许可,使用学校名称、利用学校组织名义,从事以下活动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:

(一)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,公开在招牌、广告、海报、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;

(二)擅自以学校、学院等机构或者员工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、新闻,或者做出不负责任承诺;

(三)擅自以学校、学院等机构或者员工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;

(四)有其它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。

第十七条 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,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或学校提出的预防、控制措施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.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故意传播传染病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八条  违反员工业余活动管理规定的,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未经审批而擅自举办募捐、接受赞助、收取活动经费的,除依法向有关部门上缴非法所得外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(二)擅自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,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第十九条  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休假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者,均属旷课,每月事假超(含)3次按旷课1次处理(公假除外),可累计计算。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节数计算,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课时者,分别给予相应处分:

(一)10—29课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(二)30—49课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(三)50—69课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(四)70—89课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(五)90课时及以上者,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旷课一天按11课时计算。无故不参加学校、pg电子平台官网入口组织的集体活动者,参照上述规定处理。

第二十条  课堂内违纪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1天内课上睡觉1次,予以口头批评;睡觉2次,记旷课1课时,可累计计算。

(二)因病必须请假,不能在教室卧倒休息睡觉,否则予以警告。

(三)看小说、玩东西等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,予以口头警告;累教不改者,记严重警告处分。

第二十一条  在考试中违纪的,按照《pg电子平台官网入口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。

第二十二条  违反员工宿舍管理规定者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擅自在学校指定寝室以外住宿,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二)未经批准无故晚归者,晚归1次,批评教育,并通报家长;晚归2次,给予通报批评,并通报家长;晚归3次,给予警告处分,并通报家长;晚归3次以上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联系家长严肃处理,情节严重者报学院研究处理;

(三)无故未归者,无故未归寝室1次,给予通报批评;未归2次,给与警告处分并联系家长;未归3次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,并要求家长到校处理;

(四)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,学院不知去向,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,由学院上报学校,按开除学籍处理;

(五)留宿非本寝室人员,一经发现,予以警告;造成不良影响或累教不改,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留宿异性者,予以留校察看(含)以上处分;

(六)晚上查寝后编造理由或以其他手段欺瞒门卫、老师外出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七)在寝室大声喧哗、打闹、吹拉弹唱、做运动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,经劝阻不听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八)向楼道或窗外抛扔物品、垃圾等,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九)在寝室或教室公共场所豢养宠物,一经发现,视情况通知家长并给予警告处;经教育不改,予以严重警告处分;

(十)不得私拉网线及改装照明灯、电扇、电脑的用电线路,不得使用花线插座及有安全问题的插座或电器,不得使用电炉、热得快、电饭煲、电磁炉、电热杯、电热毯、电吹风等大功率电热设备。一经发现,除收缴器具外,视其情节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十一)在寝室燃烧物品或存放、使用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危险物品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十二)故意破坏寝室公共财物的,应照价赔偿,并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(十三)在寝室进行赌博、酗酒、抽烟、打架、斗殴等活动,视情节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三条  违反禁止谈恋爱的管理规定者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员工在校内外与他人有非正常的亲密言行或不雅行为的,一经发现,批评教育;发现2次,予以通报批评;屡教不改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,并通知家长来校共同教育,造成恶劣影响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二)员工因感情问题骚扰、诽谤、威逼利诱、威胁、恐吓他人,或对自己或他人进行人身伤害,情节严重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;

(三)员工网恋在没有家长或老师陪同的情况下会见网友的,一经核实,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;

(四)员工违反本规定,一律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。员工干部违反本规定,一律撤销其职务并从重处分。

第二十四条  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,涂改瞒报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骗领奖助学金、困难补助、助学贷款等的,除退还相应金额外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(二)私刻公章或他人私章,伪造、涂改证件或档案及他人签名,偷窃或盗用公文印章、档案等物品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转借员工证、校园卡、医疗证、病历本、图书证等有效证件,给予警告处分,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
(三)在社会实践、勤工助学、推荐员工干部、助学金评定、评奖评优等事项中,收受或索取不正当“礼品”、“红包”等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后果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四)提供伪证、组织串供、故意破坏证据或为他人作伪证,给事件的调查造成困难或不良后果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以下处分:

贩毒、吸毒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二)非法藏匿、出售、服用氯胺酮、海洛因、吗啡、摇头丸、冰毒、大麻等国家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三)制作、复制、出售、出租或传播淫秽书刊、淫秽录像、淫秽网站或其它淫秽物品及信息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(四)擅自将管制刀具或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,或者带出实验室、仓库等特定场所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(五)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秩序等,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,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(六)攀爬、翻越围墙、阳台、窗户、护栏等设施,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(七)私自下江河、池塘、水库等游泳,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(八)擅自出入网吧、酒吧、迪厅等未成年人不宜场所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(九)擅自饮酒,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(十)吸烟者,经发现,予以口头警告;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(十一)乱涂画、张贴或乱悬挂、摆放物品等破坏公共环境容貌,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(十二)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销售、租赁、中介服务等商务经营活动,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(十三)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权限和程序

第二十六条  员工违纪处分须据情况提供下列相关有效证据:

(一)物证(含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等);

(二)证人证言;

(三)检举材料;

(四)违纪员工的检查书;

(五)公安司法机关生效的决定书、裁定书和判决书等。

第二十七条  对员工作出处分,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。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(一)员工的基本信息;

(二)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;

(三)处分的种类、依据、期限;

(四)申诉的途径和期限;

(五)其他必要内容。

第二十八条  处理、处分决定等,应当直接送达员工本人,拒绝签收的,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。

第二十九条  审批权限与程序:

(一)给予员工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,由学院查证、研究并签署意见,由学院负责行文,报员工工作处备案。

(二)给予员工记过处分,由学院查证、研究并签署意见,报员工工作处批准,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行文。

(三)给予员工留校查看处分,由学院查证、研究并签署意见,经员工工作处审核,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,由学校统一行文。

(四)给予员工退学处理、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查证、研究并签署意见,经员工工作处审核,报主管校领导及董事长办公会讨论批准,由学校统一行文,并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处备案。

(五)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公布,并由学院通知员工及员工家长;对涉及个人隐私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。

(六)给予员工开除学籍处分,由学院将处分决定寄送该员工生源地教育局。

第三十条  被开除学籍的员工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按退学员工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。逾期不办者,一切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。

第三十一条  在对员工作出处分决定前,应当告知员工及其监护人作出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听取其陈述和申辩。

第三十二条 员工或其监护人要求申辩、听证和申诉时,按照《pg电子平台官网入口员工申诉管理规定》执行。

第三十三条  处分决定、解除处分的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,并完整地归入员工本人档案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三十四条  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本条例如遇国家法律、法规相冲突,则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

第三十五条  员工在外开展教学、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,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三十六条  对本条例未例举的其他违纪行为,可参照《中等职业学校员工管理规定》、《pg电子平台官网入口员工违纪处理条例》或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,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,以本条例为准。

第三十七条  员工凡被开除或退学前由学校教务处与区县教育局衔接沟通,取得区县教育局的支持、理解,并报省教育厅备案,按照规定办理离校手续。

第三十八条  本条例由pg电子平台官网入口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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